发布时间: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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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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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9]1171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