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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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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0]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于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反映。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因企制宜、稳步推进、规范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办法执行,既要营造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实施步骤、方式、范围上,不搞“一刀切”,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形成新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的监督,注意总结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10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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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各方关系,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适应新形势下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需要,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适应园区“一区多园”和“开放式管理与发展”的格局,坚持统筹、精简、效能、责权统一等原则,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和决策,理顺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加有利于示范区的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开发建设、高效率管理,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形成产业集群,为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主要内容。  1.中关村科技园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区(县)为主”的领导体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各分园的整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对所属分园管委会实行全面领导。  2.加强对各分园管委会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园区工作的副区(县)长兼任分园管委会主任。现有各分园管理机构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等均不变。各分园管委会主任履行任职程序前,须书面征得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兼任各分园管委会主任的副区(县)长同时兼任中关村管委会副主任。  3.中关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示范区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涉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
发布时间: 2009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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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9]1171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
发布时间: 2009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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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审财发〔2009〕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的监督,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采购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  (二)政府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属于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和技术。  (三)从政府行政类办公扩展到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等领域,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项目的认定管理,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和管理;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四种政府采购方式下采购立项、审批管理;采购程序、合同履行、检查和评估等管理。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预算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是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点项目库,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严格审核确定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实施项目;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试验、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否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年度政府采购自主...
发布时间: 2009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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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8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9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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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科发政〔2009〕648号   【颁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 2009年12月1日   【实施时间】 : 2009年12月1日   【法规类别】 : 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
发布时间: 2009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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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09]274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二)市场运作。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四)支持创新。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基金的投资导向  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二)基金的管理机构  ...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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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二、特设账户的开立  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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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09]5号为进一步帮扶本市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增长,及时解决企业在经营运行、开拓市场、保障就业、融资渠道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产业发展  (一)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规划,推出本市电子信息产业、汽车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都市工业等6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完善产业链条,带动产业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引导相关企业加快集群化发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有效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本市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本市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对引进海外高端人才而实施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帮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三)全面启动《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加快推进3G建设、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和核心设施在北京建设。对承担相关任务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大调整重组力度,推进商贸、农业企业的资源整合,完成5个以上企业重组项目,培育千亿元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特色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落实辅导措施,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建立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帮扶机制,对确有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暂不符合国家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财政、金融、人才、科技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带动科技型企...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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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发挥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要深刻认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在中关村产生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使中关村成为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要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试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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