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审财发〔2009〕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的监督,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采购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
(二)政府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属于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和技术。
(三)从政府行政类办公扩展到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等领域,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项目的认定管理,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和管理;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四种政府采购方式下采购立项、审批管理;采购程序、合同履行、检查和评估等管理。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预算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是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点项目库,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严格审核确定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实施项目;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试验、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否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年度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计划及重点实施项目,市、区(县)两级政府是否安排各部门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及时批复相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是否在预算中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用于自主创新技术、产品进一步研发和推广资金,要优先支持。
(三)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中明确提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规定格式、口径等,准确填报有关内容,将本单位纳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所列明的项目,是否认真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实施采购。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拨付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市财政局是否结合批复和确定的不同采购方式,根据合同确认金额及时拨付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点资金。
(二)年度终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否建立统计制度。同时,是否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基础。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情况。采购单位是否采取自主创新产品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及推广应用下的几种采购形式,是否按照程序经过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立项;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批复其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招标采购方式。
(二)自主创新产品四种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实施情况。采购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实施采购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制作标书、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组织采购项目招标,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7日内上报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首购方式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首购产品是否属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企业购买首购产品是否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
订购方式下,采购单位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定购产品的供应单位,采购合同是否及时签订。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方式下,项目业主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在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是否考虑首台(套)重大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是否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
推广应用方式下,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是否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等优惠条件,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目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采购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对采购合同履行、自主创新产品的应用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项目检查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主管领域对项目应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检查和评估结果汇总后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行为主体,市有关部门在列入下一年度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信誉,并根据采购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应用情况,不断完善产品功能,规范标准,提升产品性能指标。中关村管委会是否会同市财政局,对供应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采购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中央相关部委出台的监督办法内容有冲突的,以中央监督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