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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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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第八条 私募...
发布时间: 2013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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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推进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将物联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物联网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物联网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难得的机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一些地方出现盲目建设现象等问题,急需加强引导加快解决。为推进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推动需求应用为抓手,以培育产业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前提,营造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深化军民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有序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准确把握物联网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加强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物联网应用、技术、产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协作协同。统筹好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创新发展。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拓宽发展思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兴服务业。强化创新能...
发布时间: 2013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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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企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一批资源整合...
发布时间: 2013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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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高〔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2013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发布时间: 2011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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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0]5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委员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
发布时间: 2011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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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才发[2011]5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中关村建设国家级人才特区,今年3月,中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中央部门与北京市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简称《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简称《行动计划》),确定了支持人才发展的特殊政策。为保证《行动计划》有关特殊政策的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研究细化了各项特殊政策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试点方案,将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财政扶持政策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3.人才培养与兼职政策试点方案4.居留与出入境政策5.落户与国籍变更政策.6.进口税收政策7.医疗政策8.住房政策9.配偶安置政策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 ·1.财政扶持政策 ·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3.人才培养与兼职政策试点方案 ·4.居留与出入境政策 ·5.落户与国籍变更政策. ·6.进口税收政策 ·7.医疗政策 ·8.住房政策 ·9.配偶安置政策
发布时间: 2011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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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1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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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号)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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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研[2011]3号各有关高校,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北京高校的科技资源优势,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与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当中的人才互动,加快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一批高校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工程类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研究生参与高校和企业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工程类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快速转移;对优秀研究生培养基地给予支持和奖励;对培养基地中优秀毕业生在留京指标、就业等方面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重点支持一批高校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联合申报的校企合作产学研重大项目。推动一批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都市农业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在京的转化和产业化。  三、支持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升大学科技园孵化孵育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支持大学科技园孵化孵育项目时,高校和企业人才互动的项目作为评审重要指标,予以优先支持。  四、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和企业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鼓励通过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校科技人员自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高校要将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努力推动高校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六、支持一批高校与企业合作人才特区试验点的发展建设,以首都经济建设的重大科技和人才需求为...
发布时间: 2011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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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   第七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集中办公区由示范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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