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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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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新型科技服务组织和服务业态不断涌现,服务质量和能力稳步提升。但总体上我国科技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发展环境不完善、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建立符合国情、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托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科技服务资源,推动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发布时间: 2014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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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一切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切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  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一切有利于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作为政  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激  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创新活力,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  撑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  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 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试点单  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二、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 定最终成交价格。三、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  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发布时间: 2014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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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4〕49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相关附件: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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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4〕50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相关附件: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
发布时间: 2014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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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研〔2014〕9 号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高校协同创新能力,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2011 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2014 年 9 月 1 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2011  计划”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 技〔2012〕6 号,简称“2011 计划”)和市政府《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 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 号),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及北京教育、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北京经济社会重点发展规划,发挥北京高校资源优势,加快高校发 展机制体制改革,探索协同创新新模式,推进各方创新力量整合,形成协同 创新新优势,建立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全面推进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形成有力支撑、服务北 京和国家整体发展与建设的新局面。二、重点任务以国家和北京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转变高校创新方式, 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在突破科学前沿、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方面有所作为,让 北京高校成为代表本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成为 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成为服务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重要基地。三、实施原则(一)统筹部署,分层实施各高校应按照“2011 计划”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北京和国家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和学校自身发展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机制体制改革,提升服务国家和北京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
发布时间: 2014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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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63 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  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 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  ;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  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部分优先用于 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 部分。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发布时间: 2014 - 07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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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4]140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7月22日
发布时间: 2014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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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4〕35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 年 6 月 9 日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 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 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 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 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 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 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 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 可以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
发布时间: 2014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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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
发布时间: 2014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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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4]17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企业吸纳就业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 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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