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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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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国科发火[2009]10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高等院...
发布时间: 2009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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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9]208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
发布时间: 2008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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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 2008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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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颁布部门】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 2008年7月8日   【实施时间】 : 2008年7月8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
发布时间: 2008 - 0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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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颁布部门】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 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时间】 : 2008年1月1日   【法规类别】 :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
发布时间: 2007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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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京科高发[2007]13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  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
发布时间: 2007 - 1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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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京科高发[2007]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推动首都创新型服务业发展,促进首都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优势,特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思想:以加速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的作用,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推动创新资源与企业的紧密结合,使科技中介机构成为首都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2.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目标: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品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基本满足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  3.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4.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运行机制。除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外,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要以民间投资为主,鼓励、探索建立合伙制的企业运营机...
发布时间: 2007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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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改企业[2007]2797号   【颁布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   【颁布时间】 : 2007年10月23日   【实施时间】 : 2007年10月23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
发布时间: 2006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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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6]310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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