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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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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言  一、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二)战略目标  (三)总体部署  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  (二)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四、重大政策  (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  (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  (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  (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  (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  (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五、重大人才工程  (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四)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  (五)文化名家工程  (六)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  (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九)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十)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十一)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三)营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制定《人才规划纲要》。  序  言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
发布时间: 201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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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quo...
发布时间: 201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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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0]294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5、符合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
发布时间: 201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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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
发布时间: 201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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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
发布时间: 2010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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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0]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努力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活跃首都创新创业氛围,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科技孵化体系是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与创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创新资源有机组合形成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孵育空间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其主要类型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要求,紧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设计创意、节能环保、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及在北京地区适合发展的其他领域,建设各类孵化机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孵化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竞争与合作及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机构。  第二章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第四条 鼓励孵化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孵化机构要加强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鼓励孵化机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各类孵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
发布时间: 2010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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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0]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努力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活跃首都创新创业氛围,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科技孵化体系是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与创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创新资源有机组合形成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孵育空间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其主要类型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要求,紧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设计创意、节能环保、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及在北京地区适合发展的其他领域,建设各类孵化机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孵化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竞争与合作及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机构。  第二章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第四条 鼓励孵化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孵化机构要加强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鼓励孵化机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各类孵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 2010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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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品和农用生物制品的国产化和规模化,提升我国酶制剂、微生物发酵产品和农产品的质量,有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带动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5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5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09年专项实施情况,为落实好2010年微生物制造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实施,现就有关专项组织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的基础上,2010年微生物制造专项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的重点支持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微生物制造专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半纤维素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以及酶制剂在造纸、纺织、制革中的产业化应用。  2、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3、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畜禽新型疫苗产业化。针对严重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干扰...
发布时间: 2010 - 03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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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
发布时间: 2010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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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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