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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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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
发布时间: 201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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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
发布时间: 2010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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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0]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努力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活跃首都创新创业氛围,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科技孵化体系是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与创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创新资源有机组合形成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孵育空间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其主要类型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要求,紧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设计创意、节能环保、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及在北京地区适合发展的其他领域,建设各类孵化机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孵化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竞争与合作及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机构。  第二章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第四条 鼓励孵化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孵化机构要加强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鼓励孵化机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各类孵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
发布时间: 2010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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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0]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努力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活跃首都创新创业氛围,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科技孵化体系是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与创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创新资源有机组合形成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孵育空间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其主要类型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要求,紧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设计创意、节能环保、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及在北京地区适合发展的其他领域,建设各类孵化机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孵化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竞争与合作及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机构。  第二章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第四条 鼓励孵化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孵化机构要加强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鼓励孵化机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各类孵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 2010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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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各方关系,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适应新形势下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需要,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适应园区“一区多园”和“开放式管理与发展”的格局,坚持统筹、精简、效能、责权统一等原则,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和决策,理顺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加有利于示范区的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开发建设、高效率管理,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形成产业集群,为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主要内容。  1.中关村科技园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区(县)为主”的领导体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各分园的整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对所属分园管委会实行全面领导。  2.加强对各分园管委会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园区工作的副区(县)长兼任分园管委会主任。现有各分园管理机构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等均不变。各分园管委会主任履行任职程序前,须书面征得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兼任各分园管委会主任的副区(县)长同时兼任中关村管委会副主任。  3.中关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示范区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涉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
发布时间: 2009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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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9]1171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
发布时间: 2009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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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审财发〔2009〕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的监督,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采购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  (二)政府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属于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和技术。  (三)从政府行政类办公扩展到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等领域,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项目的认定管理,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和管理;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四种政府采购方式下采购立项、审批管理;采购程序、合同履行、检查和评估等管理。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资金预算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是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点项目库,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严格审核确定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实施项目;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试验、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否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年度政府采购自主...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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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09]5号为进一步帮扶本市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增长,及时解决企业在经营运行、开拓市场、保障就业、融资渠道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产业发展  (一)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规划,推出本市电子信息产业、汽车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都市工业等6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完善产业链条,带动产业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引导相关企业加快集群化发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有效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本市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本市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对引进海外高端人才而实施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帮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三)全面启动《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加快推进3G建设、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和核心设施在北京建设。对承担相关任务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大调整重组力度,推进商贸、农业企业的资源整合,完成5个以上企业重组项目,培育千亿元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特色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落实辅导措施,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建立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帮扶机制,对确有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暂不符合国家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财政、金融、人才、科技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带动科技型企...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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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发挥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要深刻认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在中关村产生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使中关村成为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要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试点。  深...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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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京文创办发[2009]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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