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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ers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11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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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号)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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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研[2011]3号各有关高校,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北京高校的科技资源优势,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与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当中的人才互动,加快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一批高校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工程类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研究生参与高校和企业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工程类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快速转移;对优秀研究生培养基地给予支持和奖励;对培养基地中优秀毕业生在留京指标、就业等方面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重点支持一批高校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联合申报的校企合作产学研重大项目。推动一批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都市农业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在京的转化和产业化。  三、支持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升大学科技园孵化孵育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支持大学科技园孵化孵育项目时,高校和企业人才互动的项目作为评审重要指标,予以优先支持。  四、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和企业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鼓励通过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校科技人员自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高校要将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努力推动高校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六、支持一批高校与企业合作人才特区试验点的发展建设,以首都经济建设的重大科技和人才需求为...
发布时间: 2011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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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   第七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集中办公区由示范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
发布时间: 2011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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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1]30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现世界城市建设目标,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特此通知。附件: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相关附件: ·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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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1〕11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区人力社保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程序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本办法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市推开。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评价标准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发布时间: 2011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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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以中关村大街、知春路和学院路为轴线辐射周边区域形成的中关村科学城,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核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创新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按照“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定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切入点,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为重要抓手,通过资源优化整合、体制机制创新、城市规划管理创新,进一步激发创新资源活力,将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成为国家高端人才集聚区、体制机制创新前沿阵地、科技成果转化的辐射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使之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地标。  (二)建设原则。  1.推动协同创新。坚持需求拉动创新,通过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等创新发展模式,形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高端人才、社会组织及政府“六位一体”的协同创新格局,重在管理与服务模式创新。  2.盘活存量资源。明确区域功能定位,通过挖潜和置换存量资源,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区域内产业空间的高效利用。统筹建设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为重大项目发展提供保障。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成区改造升级,促进空间资源集中和开放。  3.重大项目带动。充分利用国家创新资源优势,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项目...
发布时间: 2011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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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京发〔2009〕1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重要意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把握首都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服务好、利用好中央在京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突出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发布时间: 2011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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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各方关系,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适应新形势下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需要,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适应园区“一区多园”和“开放式管理与发展”的格局,坚持统筹、精简、效能、责权统一等原则,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和决策,理顺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加有利于示范区的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开发建设、高效率管理,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形成产业集群,为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主要内容。  1.中关村科技园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区(县)为主”的领导体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各分园的整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对所属分园管委会实行全面领导。  2.加强对各分园管委会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园区工作的副区(县)长兼任分园管委会主任。现有各分园管理机构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等均不变。各分园管委会主任履行任职程序前,须书面征得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兼任各分园管委会主任的副区(县)长同时兼任中关村管委会副主任。  3.中关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示范区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涉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
发布时间: 201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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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quo...
发布时间: 201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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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0]294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5、符合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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