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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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0]5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委员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