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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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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基〔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多年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和解决国家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重要力量。但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世界一流领军科学家不足、管理体制机制亟待深化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加大建设力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和培养一流优秀人才,引领未来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出重大原创成果,大幅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原始创新能力、国际学术影响力、学科发展带动力、国家需求和社会发展支撑力,打造国家重点实验室“升级版”,保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引领性,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布局。按照建设高水平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要求,加强顶...
发布时间: 2018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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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进一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市外国人签证受理点,最大限度服务我市西北部地区外籍申请人,实现就近办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于6月19日进一步扩大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受理范围,可办理除记者类居留许可外的各类签证证件,外籍申请人可通过网上预约赴中关村大厅办理业务。  2016年3月1日,我市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启用以来,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两年多来,为中关村地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了极大便利。新措施实施后,申请人须登陆“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网上办事大厅”—“外国人签证证件办理”—“网上预约”,选择办理签证证件种类,填写相关内容后,再选择办理时间、地点即可。其中,预约申请居留许可人员,可享受7个工作日的取证便利。同时,在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开设两个外籍高层次人才专门受理窗口,开辟办证“绿色通道”,确保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继续享有高效、便捷的签证服务。  此项措施的推出,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国人服务大厅网点布局,外籍人员可自主选择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朝阳和顺义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递交签证证件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朝阳、顺义出入境服务大厅目前只接受工作、学习、团聚和私人事务等四类居留许可申请。
发布时间: 2018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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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IPO或CDR的材料。至此,创新企业在境内IPO或发行CDR的通道正式开启。  《CDR办法》主要明确了四点内容:一是CDR主要采取融资模式,且发行后可在A股市场获得再融资权利;二是做市商交易制度保障CDR流动性;三是银行和券商都可以作为CDR的存托机构;四是CDR暂时不得进行存托凭证质押。  同时,证监会修改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明确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一同发布的6份配套规则还包括:《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配套文件明确了对试点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和审核此程序。试点企业选取机制是: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
发布时间: 2018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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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8日共同为中关村前孵化创新中心授牌。该中心将重点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问题。高校是北京重要的原始创新资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中关村核心区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介绍,该中心依托中关村核心区科技创新策源地的优势资源,利用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后的存量空间,打造服务高校院所高端硬技术和前端原始创新项目落地转化的特色科技园区。园区将通过原始创新科创基金以及公共配套孵化服务的协同创新生态体系,围绕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精准医学、突破性新材料三大前沿领域,对重大科研成果进行超前投资和前移孵化,预计提前3年左右支持创新团队用市场化机制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跨越。(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18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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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独资或合资机构。这是北京市在金融领域扩大开放又一项重大举措。文件指出,按照国家金融开放统一部署,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在石景山区设立独资或合资机构,支持支付清算、信用评级等国际金融组织在石景山区发展,为北京保险产业园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办理、创新支持、人才服务等一揽子政策服务。北京保险产业园是中国银保监会和北京市政府联手打造的全国首家以保险产业为发展主题的国家级金融创新示范园区。为支持和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北京市政府、石景山区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加快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支持政策,明确了北京保险产业园的发展思路、总体目标、产业导向、空间布局,为园区入驻机构提供一次性资金补助、创新资金支持、购租房补贴、高管奖励及“一企一策”等政策,为园区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北京保险产业园也是中关村石景山园的重要组成,同时享受市、区、中关村园区的各类政策。,支持将北京保险产业园建设成为北京科技保险的集聚区,作为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郝硕博介绍,北京市作为唯一一个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城市,外资金融机构在开设条件、开展业务、设立分支、申请金融牌照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政策。石景山区“若干措施”的提出,使北京保险产业园扩大开放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险产业创新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北京保险产业园北依八大处景区,南临永定河引水渠,分为东西两区。东侧高端办公区规划用地65万平方米,总建筑规模近100万平方米;西侧高端居住区规划用地11万平方米,总建筑规模25万平方米。目前,东区11万平方米已投入使用,包括中央公园、博物馆、会议中...
发布时间: 2018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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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资[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部、全国工商联部际合作协议要求,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科技部会同全国工商联制定了《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     全国工商联   2018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做优做强做大做实,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创新、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军民融合、国际合作等加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相结合。创新是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内生动力,营造民营企业实践创新发展良好氛围,抓好科技创新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地实施。  坚持推进产学...
发布时间: 2018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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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据了解,《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据了解,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
发布时间: 2018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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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42号)的要求(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现开展2017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单位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条件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5日。  三、支持额度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上年度开展的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专利运营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专项经费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是企业开展的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以及专利运营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  (二)申报项目应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且申报的项目经费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已实际支付。  (三)申报项目的成果明确、经费使用科学规范,符合财政经费相关要求。  五、审查流程  (一)各申报单位提交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按照总结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中列明的资金类别据实申报。将申报书及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数据库、平台等,其中研究报告类成果要求提交全文,数据库和平台类成果提交登录界面和主要功...
发布时间: 2018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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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5月7日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打造中关村示范区升级版,加快构建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引领支撑作用。依据《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7〕13号)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重点支持项目,规范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加强绩效管理。  二、《实施办法》的支持内容  主要支持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重大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世界级顶尖人才及团队创新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等。  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重点发展的产业。  三、《实施办法》的支持对象  包括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以及服务于中关村发展的重点金融机构和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  四、《实施办法》的项目来源  主要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纳入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任务和项目,以及促进分园主导和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实施办法》的支持经费  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按《若干措施》规定确定,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实施办法》的项目受理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受...
发布时间: 2018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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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关村科技园各分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加快推动北京率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及《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作协议》要求,结合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以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转化为主线,合力促进信息贯通,加快完善承接配套,全面构建激励机制体系,推动硬科技孵化上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上水平,推动服务北京发展上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  1.设立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先期联合遴选15所在京高校,试点设立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集成科技成果统计汇总、分析评估、转化服务等职能,形成功能完备的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进行认定和授牌。在京高校要整合校内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优化成果转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出台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并在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和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主责单位: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在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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