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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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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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颁布部门】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 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时间】 : 2008年1月1日 【法规类别】 :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