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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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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8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9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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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科发政〔2009〕648号   【颁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 2009年12月1日   【实施时间】 : 2009年12月1日   【法规类别】 : 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
发布时间: 2009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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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09]274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二)市场运作。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四)支持创新。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基金的投资导向  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二)基金的管理机构  ...
发布时间: 2009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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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二、特设账户的开立  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
发布时间: 2009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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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发[2009]9号)的精神,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二、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三、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四、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
发布时间: 2009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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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发[2009]9号)的精神,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二、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三、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四、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
发布时间: 2009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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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
发布时间: 2009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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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一)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二)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 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股份挂牌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
发布时间: 2009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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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
发布时间: 2009 - 0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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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银监发[2009]37号   【颁布部门】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 2009年5月5日   【实施时间】 : 2009年5月5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  (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各级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整合科技、金融等相关资源,推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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