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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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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国务院批复中关村示范区实施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政策,为进一步促进人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关村示范区地处高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十分丰富,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人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大、平台宽广。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体现中国特色的人才特区。  二、建设人才特区的总体目标  从2011到2015年,面向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人才,建设“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高度...
发布时间: 2011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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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1〕9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
发布时间: 2011 - 0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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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
发布时间: 2011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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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1]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三、本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时间: 2011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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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结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2.科研结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研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抵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结构或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次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研成果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国有科研结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研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研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
发布时间: 2010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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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言  一、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二)战略目标  (三)总体部署  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  (二)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四、重大政策  (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  (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  (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  (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  (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  (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五、重大人才工程  (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四)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  (五)文化名家工程  (六)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  (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九)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十)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十一)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三)营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制定《人才规划纲要》。  序  言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
发布时间: 2010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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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品和农用生物制品的国产化和规模化,提升我国酶制剂、微生物发酵产品和农产品的质量,有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带动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5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5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09年专项实施情况,为落实好2010年微生物制造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实施,现就有关专项组织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的基础上,2010年微生物制造专项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的重点支持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微生物制造专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半纤维素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以及酶制剂在造纸、纺织、制革中的产业化应用。  2、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3、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畜禽新型疫苗产业化。针对严重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干扰...
发布时间: 2010 - 03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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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
发布时间: 2010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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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
发布时间: 2010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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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0]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于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反映。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因企制宜、稳步推进、规范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办法执行,既要营造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实施步骤、方式、范围上,不搞“一刀切”,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形成新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的监督,注意总结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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