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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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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定位(一)明确发展定位。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二)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三)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四)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五)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
发布时间: 201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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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新型科技服务组织和服务业态不断涌现,服务质量和能力稳步提升。但总体上我国科技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发展环境不完善、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建立符合国情、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托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科技服务资源,推动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发布时间: 2014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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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一切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切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  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一切有利于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作为政  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激  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创新活力,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  撑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  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 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试点单  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二、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 定最终成交价格。三、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  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发布时间: 2014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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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63 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  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 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  ;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  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部分优先用于 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 部分。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发布时间: 2014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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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
发布时间: 2014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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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发布时间: 2014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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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已贯穿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呈现出多向交互融合态势。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具有高知识性、高增值性和低能耗、低污染等特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催生新兴业态、带动就业、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创新型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牢固树立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强化创新驱动,增强创新动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我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整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为扩大国内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统筹各类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根据不同地区实际、不同产业特点,鼓励先行先试,发挥特色优势,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市场主导,...
发布时间: 2014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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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4〕20 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  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  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内涉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 等领域范围内容予以补充,详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 月 8 日  相关附件: ·附件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发布时间: 2014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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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4〕2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内涉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容予以补充,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发布时间: 2013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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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2〕168号) 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请示》(国科发高〔2012〕25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进行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418平方公里先行实施,对尚不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范围内的70平方公里,待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再实施。区域四至范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继续实施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的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措施。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挥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调整工作的衔接。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调整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依法依规批地用地,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从严控制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进行低密度大户型商品住宅建设,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完善工作体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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