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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 - 10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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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
发布时间: 2013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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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72 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 2013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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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7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四、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六、请你市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印发
发布时间: 2013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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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发布时间: 2013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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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2013〕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有关要求,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就业任务繁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着眼于服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金融服务工作。要深入实际,加强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金融服务状况的专题调查研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
发布时间: 2013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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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第八条 私募...
发布时间: 2013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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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推进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将物联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物联网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物联网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难得的机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一些地方出现盲目建设现象等问题,急需加强引导加快解决。为推进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推动需求应用为抓手,以培育产业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前提,营造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深化军民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有序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准确把握物联网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加强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物联网应用、技术、产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协作协同。统筹好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创新发展。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拓宽发展思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兴服务业。强化创新能...
发布时间: 2013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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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企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一批资源整合...
发布时间: 2013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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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高〔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2013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发布时间: 2011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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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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