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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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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京文创办发[2009]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
发布时间: 2009 - 10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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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京财采购[2009]3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北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首购管理  第八条 首购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
发布时间: 2009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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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发[2009]9号)的精神,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二、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三、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四、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
发布时间: 2009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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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发[2009]9号)的精神,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二、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三、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四、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
发布时间: 2009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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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京科高发[2009]18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组织开展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环保、农业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产品(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产品的生产单位为依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  (二)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三)产品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专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四)产品成熟并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通过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测)部门的检验(测);  2.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
发布时间: 2009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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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
发布时间: 2009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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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一)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二)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 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股份挂牌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
发布时间: 2009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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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
发布时间: 2009 - 0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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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银监发[2009]37号   【颁布部门】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 2009年5月5日   【实施时间】 : 2009年5月5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  (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各级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整合科技、金融等相关资源,推动建...
发布时间: 200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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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   (京政函〔2009〕24号 2009年4月1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若干事项的请示》(中科园文〔2009〕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核心区的创新资源优势,重点在股权激励、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和聚集创新要素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整体发展。二、根据核心区近期重点建设任务,同意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加快建设核心区。(一)发挥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的示范作用。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和实验室、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继续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发挥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在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人才聚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由市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发挥创新要素聚集的示范作用。配合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在核心区建设中国技术交易所、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和商标事务所、海外学人服务机构等各类机构入驻,建立新技术和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聚集。由市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深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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