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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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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4〕20 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  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  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内涉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 等领域范围内容予以补充,详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 月 8 日  相关附件: ·附件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发布时间: 2014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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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4〕2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内涉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容予以补充,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发布时间: 2014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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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管发[2014]5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有关申请,优先受理和审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适当倾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大力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等规范发展,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的租赁服务。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推动产融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强化其为集团内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  (三)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或产业化基地)、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
发布时间: 2014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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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4〕5 号各有关单位 :北京 3D 打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3D 打印全产业 链已初步形成,具备快速发展 3D 打印产业的基础。加快发展 3D 打印技术, 对北京高端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3D 打印产业的发展,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 3D 打印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取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动权,抢得 3D 打 印技术制高点,提升北京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核心竞争力,我们研究提出了《促 进北京市增材制造(3D 打印)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 年 1 月 6 日
发布时间: 2013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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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2〕168号) 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请示》(国科发高〔2012〕25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进行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418平方公里先行实施,对尚不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范围内的70平方公里,待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再实施。区域四至范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继续实施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的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措施。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挥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调整工作的衔接。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调整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依法依规批地用地,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从严控制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进行低密度大户型商品住宅建设,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完善工作体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附...
发布时间: 2013 - 10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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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
发布时间: 2013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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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72 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 2013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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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7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四、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六、请你市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印发
发布时间: 2013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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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发布时间: 2013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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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2013〕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有关要求,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就业任务繁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着眼于服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金融服务工作。要深入实际,加强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金融服务状况的专题调查研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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