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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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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5〕64号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各区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十三五"时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关村)运行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创新成果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企业和产业联盟的标准化能力与水平,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2号)文件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企业和联盟参与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十三五"时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关村)运行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创新成果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企业和产业联盟的标准化能力与水平,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2号)文件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分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推广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关村)建设成果,培育和形成一批"掌握国际标准话语权、占据产业技术主导权"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至2017年达到四个一批目标:  一是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技术主导权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推进标准化从跟随战略向引领战略转变。  二是创制一...
发布时间: 2014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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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4】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7号)、《北京市人民 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4号),开展新技术新产 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7号)、 《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4号),开展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本市优先认定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智能交通、城市安全 运行和应急...
发布时间: 2014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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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4号),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3日相关附件: ·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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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学〔2014〕6 号各市属高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 年 12 月 15 日    关于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 号),切实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制定本细则。一、为高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实践和学业支持(一)市教委继续加大高校创业教育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教育和指导。各高校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 系,提高教育与指导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三)高校在校学生可以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明确休学时间及具体办法,并为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如 :可将创业 时间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相关实践学分;创业取得的成效或成果,可以与毕业设计或论文有机结合等。二、为高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支持(一)建设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由市教委牵头筹建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切实帮助创业 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二)设立北京大学生创业支持专项资金。市教委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 500 个左右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包括 400 个创新创意、“创客”实践团队和 100 个初创企业)。(三)高校大学生创业科技企业优先入驻孵化器。北京高校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优先入驻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和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技企...
发布时间: 2014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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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学〔2014〕6 号各市属高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 年 12 月 15 日    关于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 号),切实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制定本细则。一、为高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实践和学业支持(一)市教委继续加大高校创业教育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教育和指导。各高校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 系,提高教育与指导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三)高校在校学生可以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明确休学时间及具体办法,并为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如 :可将创业 时间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相关实践学分;创业取得的成效或成果,可以与毕业设计或论文有机结合等。二、为高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支持(一)建设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由市教委牵头筹建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切实帮助创业 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二)设立北京大学生创业支持专项资金。市教委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 500 个左右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包括 400 个创新创意、“创客”实践团队和 100 个初创企业)。(三)高校大学生创业科技企业优先入驻孵化器。北京高校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优先入驻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和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技企...
发布时间: 2014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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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4〕59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第32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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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 号),发挥高等学校、科 研机构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 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 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 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4 年 11 月 18 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 号),发挥高等学校、科 研机构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 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现就我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二、岗位职责。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是指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专门设立的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主要职责的专业技术岗...
发布时间: 2014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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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
发布时间: 2014 - 1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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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4〕546 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 见(试行)》,我们研究起草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2014 年 11 月 2 日    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 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 号),发挥高等学校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就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或联合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管理。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高等学校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机制第四条 由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 定期召开工作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策储备库相关重大问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的项目(成果)应符合以下原则 :1. 面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或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2. 面向首都新兴业态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项目;3. 具备转化或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第六条 由高等学校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管理的部门牵头组织并推荐, 或由工作组成员等有关各部门组织推荐。第七条 每年度定期组织统一申报,由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受理,并备案。第八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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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定位(一)明确发展定位。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二)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三)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四)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五)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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