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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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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1]30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现世界城市建设目标,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特此通知。附件: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相关附件: ·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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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1〕11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区人力社保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程序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本办法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市推开。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评价标准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发布时间: 2011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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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以中关村大街、知春路和学院路为轴线辐射周边区域形成的中关村科学城,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核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创新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按照“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定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切入点,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为重要抓手,通过资源优化整合、体制机制创新、城市规划管理创新,进一步激发创新资源活力,将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成为国家高端人才集聚区、体制机制创新前沿阵地、科技成果转化的辐射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使之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地标。  (二)建设原则。  1.推动协同创新。坚持需求拉动创新,通过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等创新发展模式,形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高端人才、社会组织及政府“六位一体”的协同创新格局,重在管理与服务模式创新。  2.盘活存量资源。明确区域功能定位,通过挖潜和置换存量资源,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区域内产业空间的高效利用。统筹建设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为重大项目发展提供保障。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成区改造升级,促进空间资源集中和开放。  3.重大项目带动。充分利用国家创新资源优势,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项目...
发布时间: 2011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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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京发〔2009〕1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重要意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把握首都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服务好、利用好中央在京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突出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发布时间: 201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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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国务院批复中关村示范区实施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政策,为进一步促进人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关村示范区地处高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十分丰富,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人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大、平台宽广。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体现中国特色的人才特区。  二、建设人才特区的总体目标  从2011到2015年,面向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人才,建设“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高度...
发布时间: 2011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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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1〕9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
发布时间: 2011 - 0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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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
发布时间: 2011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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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1]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三、本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时间: 2011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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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结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2.科研结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研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抵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结构或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次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研成果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国有科研结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研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研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
发布时间: 2011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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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各方关系,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适应新形势下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需要,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适应园区“一区多园”和“开放式管理与发展”的格局,坚持统筹、精简、效能、责权统一等原则,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和决策,理顺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更加有利于示范区的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开发建设、高效率管理,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形成产业集群,为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主要内容。  1.中关村科技园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区(县)为主”的领导体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各分园的整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对所属分园管委会实行全面领导。  2.加强对各分园管委会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园区工作的副区(县)长兼任分园管委会主任。现有各分园管理机构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等均不变。各分园管委会主任履行任职程序前,须书面征得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兼任各分园管委会主任的副区(县)长同时兼任中关村管委会副主任。  3.中关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示范区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涉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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