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
2018
-
08
-
02
点击次数:
48
中关村示范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42号),现就2018年中关村社会组织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主体应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协会商会与产业技术联盟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况的,只能选择一种类别申报支持资金。 (四)已注册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民政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社会组织年检,2017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申报资金不予支持。 二、申报内容及相关要求 社会组织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平台搭建、品牌活动及行业(产业)研究等工作项目,专项工作项目应紧密围绕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构建“高精尖”结构、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推动“一区多园”统筹、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军民融合发展等战略目标,对示范区创新创业有较大支撑作用。 专项工作支出应符合财政资金支出要求。平台搭建类项目可列支平台搭建费、设备费、人力资源支出、会议费、专家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品牌活动类项目可列支人员组织费、会议费、专家费、资料费、差旅费等;行业(产业)研究类项目参照中关村管委会课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列支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印刷费等,每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