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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 - 05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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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6〕14号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6年第8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 、《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鼓励各分园管委会等相关机构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对各分园管委会等相关机构推荐并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第二章  海外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三)外籍人才;  (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五)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人才 。  第五条  ...
发布时间: 2016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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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5〕36号】  各相关单位:  经我委第13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4〕53号)第八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一)自2014年1月9日起,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知识产权明晰"。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相关附件: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附件: ·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 - 0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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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7〕14号) 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7年第3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附件2: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解读详见图解:http://www.zgc.gov.cn/zcfg10/zcjd_jd/qt_10jd/100711.htm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6日相关附件: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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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示区组发[2016]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5〕16号)、北京市《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京发〔2015〕11号)以及《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中的引领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立足区域整体及三地功能定位,以服务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为出发点,以完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核心,以政策先行先试、创新社区共建、重点园区建设、新兴产业培育、要素资源整合等工程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各类创新主体聚焦“4+N”重点区域,构建政产学研用结合的跨京津冀科技创新园区链,高效聚合全球创新要素资源,为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建设引领全国、辐射周边的创新发展战略高地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原则––改革突破,先行先试。发挥中关村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田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率先突破制约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新机制与新模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体系。––顶层规划,前瞻布局。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面向全球创新前沿领域,优化布局园区链,进一步促进三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实现创新要素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力。––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机构、人才、资本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建设协同创新共同体的强大合力;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求,持续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重点示范,互...
发布时间: 2016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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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
发布时间: 2016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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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国资委  2016年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附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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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34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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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
发布时间: 2015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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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
发布时间: 2015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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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15]  51号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创业中国行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  ( 2015-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实施创业中国行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附件: ·《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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