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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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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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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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社会组织 1.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2.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留创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取得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北京技术转移资格证"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申请团体费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团体费用以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