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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意见

日期: 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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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2013〕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有关要求,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就业任务繁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着眼于服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金融服务工作。要深入实际,加强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金融服务状况的专题调查研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促各金融机构切实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每年安排适度信贷资金,让有愿望、有需求、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得到政策支持。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和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担保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可适当提高单笔贷款额度;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大学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的合作,扩大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渠道。

  三、重点做好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发挥着主体作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政策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扶持作用。对当年新招收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50%的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努力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贷款满足率、贷款覆盖率和金融服务满意率。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信贷模式、服务手段、担保抵押方式创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机制,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不断提升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积极支持吸纳较多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着力做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力争实现对包括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的目标任务。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建或合伙经营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方式,量身制订融资方案。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行业细分特点及风险、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担保方式等综合确定利率水平,合理减轻企业利率和费用负担。

  四、大力推动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做好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资金与商业信贷资金的对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在通过争取财政担保、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拓展抵押担保方式等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将创业技能培训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并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财务辅导、融资理财等综合性服务,提升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成功率。对于到农村创业、助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其创业需求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大力推进青年创业贷款和大学生"村官"贷款覆盖范围,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各金融机构支持在农村创业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县域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切实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对高校毕业生广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等就业创业相关金融信贷政策。要通过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政策宣讲等主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中辅导和现场咨询。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信用培育等途径,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促进金融扶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引导、发放宣传资料、树立创业先进典型、诚信教育等形式,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六、鼓励各金融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就业岗位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与政府、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符合各金融机构相关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见习机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履行好社会责任,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实际,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金融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金融政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评估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联合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金融机构执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情况的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总行,作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重要依据。各金融机构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检查相关操作规定和贷款流程是否合理、准入门槛是否过高等,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将政策检查落实情况于2013年7月25日前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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