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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 20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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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社会组织

  1.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2.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留创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取得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北京技术转移资格证"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申请团体费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团体费用以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

  (三) 集体参加境外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机构需提供的机构资质材料

  (一)申请机构注册信息表;

  (二)报送材料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各类型申请机构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4.企业类机构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5.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提供"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证书"或"北京技术转移资格证书"(验原件)。

  如企业是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每个申请机构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提交材料时验原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国际化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国际市场拓展、 国际研发合作以及国际化环境建设三个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国际市场拓展

  1.境外展览;

  2.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国际研发合作

  1.国际研发合作;

  2.国际技术转移。

  (三)国际化环境建设

  1. 集聚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

  2. 国际会议。

  第八条  国际化资金对上一年度(以自然年计)开展的符合本办法的国际合作费用给予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申请单位年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金额在不超过最高支持金额上限内,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设定。对于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关村国际开放实验室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1.在不超过最高支持比例和金额上限内,不同类别费用的具体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根据当年国际化资金年度预算分别设定;

  2.在不超过支持金额上限的情况下,同类别费用享受同一支持比例;

  3.支持金额精确到个位,在不超过支持金额上限的情况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国际市场拓展

  (一)境外展览

  1.支持内容及标准

  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境外展览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展位费

     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3万元/标准展位。

     参加单个展览,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万元,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公共布展费

     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标准展位。

     支持集体参展组织单位全额承担的公共布展费,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展品运输费

     对于参加单个展览展品运输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会议注册费

     会议注册费用补贴不超过5000元/人,每单位限2人。

  2.申报材料(请按照序号排列装订)

  (1)境外展览申报书;

  (2)展览相关材料;

  (2.1)参展单位独立申报

  ● 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订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 如申请单位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如审核需要,申请单位需提供第三方机构与主展方签订的招展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 展位订购合同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 展方提供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 展品运输合同、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 参会门票、会议注册费用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 企业参展展位照片(包含展位号及企业标识);

  ● 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本组团单位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证明"; 

  ● 评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2)组团单位申报

  ● 组团单位与展方签订的展位订购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 组团单位与参展企业签订的展位订购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并提供参展企业中具有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 组团单位申报公共布展费,需提交展位搭建图、搭建合同、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 展品运输合同、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 参会门票、会议注册费用的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 企业参展展位照片(包含展位号及企业标识);

  ● 组团单位申报时,需各参展单位提供"本企业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证明"; 

  ● 评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材料原件在财务评审时查验。

  (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支持内容及标准

  用于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以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标准,若租期高于365天,将以365天所产生的租金为标准,若为自有房产将以购买房产的费用为标准,对申请机构在境外租赁或购买房屋时所产生的租金或房产费用进行支持,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请按照序号排列装订)

  (1)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申报书;

  (2)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3)如合资共建境外机构,提供外方合作单位资质材料及合资共建机构合同等的复印件;

  (4)当地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5)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6)评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材料原件在财务评审时查验。

  第十条  国际研发合作

  (一)国际研发合作

  1.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申请单位围绕"641"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合作。对申请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世界500强企业指:近三年入选过《财富》杂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或按行业领域排名在前5位的境外企业。

  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科研机构指:近三年入选过由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 & World 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或《自然》杂志发布的在综合领域或专业领域内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学和境外科研机构。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场地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场地费:是指研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租赁相关场地的费用;

  (2)设备费:是指研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

  (3)材料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国际研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机构(不包括申请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及有股权关系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需要向境外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费用。费用不得超过整体资金的10%。

  2.申报材料(请按照序号排列装订)

  (1)国际研发合作申报书;

  (2)研发合作计划书;

  (3)与境外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合同复印件;

  (4)如合作机构为入选上述排名榜单的境外机构,需提供含合作机构名称的榜单页;

  (5)如合作机构与入选上述排名榜单的境外机构有股权关系,需提供含上榜境外机构名称的榜单页;

  (6)涉及购置或租赁场所的,需要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研发合作进行过程中,如有设备采购费用产生,需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8)研发合作进行过程中,如有材料费用产生,需提供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9)研发合作进行过程中,如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用产生,需提供测试化验合同、测试分析报告、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0)研发合作进行过程中,如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相关费用产生,需提供租用、购买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申报机构出具的"本机构此次申报的项目并未申报或获得过中关村国际开放实验室资金支持"。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材料原件在财务评审时查验。

  (二)国际技术转移

  1.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示范区的发展。根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上一年度完成技术转移项目的数量,给予相应机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请按照序号排列装订)

  (1)国际技术转移申报书;

  (2)技术转让方、受让方及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相关技术转移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3)技术转让费用的首付款凭证及发票的复印件;

  (4)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注:如受让方为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受让方需提供本条规定相关材料;

  (5)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6)专利局颁发的"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材料原件在财务评审时查验。

  第十一条  国际化环境建设

  (一)集聚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

  1.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构建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平台,集聚科技、专业性国际组织总部或分支机构、境外政府商务及科技代表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工商会等机构。按照每家入驻国际机构1元/平方米/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每家服务平台机构房租补贴,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2.申报材料(请按照序号排列装订)

  (1)集聚国际组织及国际中介服务机构申报书;

  (2)平台建设规划,能够明确的描述出平台硬件设施、平台的服务能力、平台引入国际机构的能力、平台资源整合能力、平台已经取得的成绩、可持续发展潜力、未来规划及对示范区发展的推动作用等;

  (3)平台机构与国际机构签署的办公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租赁合同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申报的国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的国际机构荣誉资质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材料原件在财务评审时查验。

  (二)国际会议

  1.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申请单位申办、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时发生的申办费用、会议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单个会议最高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于参加或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予以支持。

  支持相关费用如下:

  (1)申办、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时发生的申办费用;

  (2)会议场地租金;

  (3)翻译费用包括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

  (4)会务组织费用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

  (5)会议设备租赁费用包括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灯光设备、会场搭建费用;

  (6)宣传费用包括摄像及后期制作、媒体宣传费用。

  会议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参考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的相关标准核定,若实际发生金额低于核定金额,补贴金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金额的50%给予支持;若实际发生金额高于核定金额,补贴金额按照最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50%给予支持。

  费用核定标准

  (1) 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2)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150元和200元;

  (3)翻译费用。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50元;

  (4)会务组织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的相关标准核定;

  (5)未在财行〔2012〕1号文件中明确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核定。

  2.申报材料

  (1)国际会议申报书;

  (2)如申办、承办重要国际会议需提供该国际会议主办方同意申办、承办此次会议的委托或承诺书;

  (3)如申办、承办重要国际会议需提供该国际会议主办方资质证明复印件;

  (4)申办费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5)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会议场地租赁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8)会议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9)会议设备租赁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10)会务合同复印件;

  (11)会务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12)会议完成情况报告,要求能够明确描述出举办此项会议的背景、目的、意义、会议的规模、人数、外宾情况、会议主题、会议成果、媒体关注情况等并附现场全景照片及现场嘉宾照片,现场全景照片能够体现出参会观众数量。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型制作,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材料原件在财务评审时查验。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为受托机构,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受理、初审、拨付工作。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复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应填写相关资料。申报工作启动时间、申报通知和相关表格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国际化资金网站(www.zgcidsf.org)下载。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单位于申报时间内,在国际化资金网站(www.zgcidsf.org )注册企业信息;在线填写并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细则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装订成册,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给受托机构。

  (三)初审

  初审时间为4月,受托机构以管理办法和细则为标准,对申报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的完成性进行初审,对初审有异议的材料将通知企业在初审期内补齐材料。

  (四)财务审核

  中关村管委会于5月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财务审核。

  1.财务审核主要检验票据原件的真伪性、费用的合理性,票据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等;

  2.企业将票据原件在指定时间报送到财务审核机构,现场校验后取回票据。

  (五)复审

  受托机构于6月将审评结果汇总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

  (六)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后确定支持名单及金额,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 )和国际化资金网站(www.zgcidsf.org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七)公示期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委托受托机构向申请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五章  受托机构

  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工作推广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水平和行业分析能力;

  (四)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

  (二)负责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三)负责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四)负责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对国际化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五)负责国际化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国际化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国际化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国际化资金在申报、使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法律、违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实施,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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